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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界大换岗,能否经得起程序质疑?
2010-03-17 09:34   新京报   网友评论 条,    我有话说

作者:行者  

昨天,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在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表示:网上关于重庆警界全部干部就地免职的提法“不妥”,从3月开始的重庆警务体制改革主要是,重庆市公安局所属从副科级到正处级岗位的所有领导干部,任职已经到了6年期限,全部进行重新竞聘上岗。

一个城市从副科到正处的所有警官全部“就地免职,重新竞聘上岗”的“一刀切”模式,影响面太广,会给当地民众带来影响,难免会有各种质疑,有关方面应该给出一个符合法与理的解释。

先说法。现代法治社会,法律是权利的保护网,任何公民,不分年龄、性别、身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公民合法权益保护上,没有官阶大小之分。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任何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也就是说,如果要免掉一个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具备两个法定条件,即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

这里的法定事由主要是指公务员考核不合格、所任职务发生变化或不再担任公务员等;法定程序是针对每一个公务员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定事由的性质以及公务员的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办理免职手续。是否所有的警官任职都正好到了6年任期?如果,有的警官恰恰是在新职务干了一两年,那么,这是否与《公务员法》的规定相抵触?

再说理。自从重庆高调“打黑”尤其是警方挖出文强等若干“保护伞”以来,重庆警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细微变化都会引发社会的强烈关注。谁如果被无缘无故免职,公众首先想到的估计就是“涉黑”原因。显然,如果没有将每一个事由说清楚,让这些警员稀里糊涂地“被下岗”,在情理上,对他们是不公平的。

警察本是公民生命财产的合法守护者,他们的合法权益本身如果都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又如何能希望他们发自内心地忠于职守、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民众的生命财产护航?或许,重庆有关方面对警界官员的职务调整的初衷是好的,是想切割原来官员的“属地化”可能带来的腐败隐患,但实质正义不能忽视程序正义,他们被集体免职的事由和程序,应有能够经得起公众质疑与检验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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