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三畏
“驻京办”即全国各地方政府和其他国家部门(例如各省厅局),各国有和民营企业等社会部门设立的驻北京办事机构(联络处、办事处)。目前这样的“驻京办”超万家。按最新的红头文件要求,在未来六个月内,有一半将会被撤销。
“驻京办”的名声确实不好。各地民众对他们的政府部门或自己所在单位的驻京办,充满了种种疑虑和不良猜想。2006年1月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纪委书记吴官正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说,要“防止和解决一些地方和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存在的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可见,对“驻京办”,上下各方都有着怎样的共识。
“请客”和“送礼”等事迹既“不正”,又至于成“风”。那么,通过这一密布北京的万余条管道,会有多少钱财在一请一送之间消化于无形呢,这是无法从学理上考量的。最有可能把握个八九不离十的,也只能是各地纪委和中纪委了。诚然,“腐败的温床”,“贿赂中转站”,已经就是“驻京办”的别号。这次的撤销一部分,亦可理解为,悬念4年的“解决”这一“不正之风”的办法。
那么,都撤了哪些?报道说,撤销范围涉及:“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县、县级市、旗、市辖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这差不多就是一半了。留下哪些呢?报道说,“仅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等驻北京办事处予以保留。但是,对“已经设立”的地级市、地区、盟、州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方可保留。
———既然是这样的“规范”,那我现在就已经知道结果会是怎样了。因为,其一,现在恐怕难以找到一个县以上的政府机构没有“已经设立”驻京办了;其二,相信没有一个驻京办不是“确因工作需要”而设立。
这次被要求撤销的,没有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机构的“驻京办”。对于这些部门来说,它们自己就可以证明“确因工作需要”。其实,在我看来,政府和国家部门的“驻京办”,也可以作如是观。道理很简单,“驻京办”本身不是问题所在。如果地方政府机构能够拿驻京办这笔账合理合法地向当地市民报销,中央政府又凭什么认为这笔钱不该用,甚至这个机构就不该存在呢?
问题是我这里假设的前提不存在的。所以,你不能要求他们不“搞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而只能“取缔驻京办”。但问题的另一方面又来了。为什么在北京就那么好“请”,那么好“送”呢?
其中,中国的省市区以下的基层政府,在“各兄弟省市”都有“办事处”。虽然其“请送”的规模难以与北京相比,但其功能却也差不多。所以,中国各地方政府机构的异地“办事处”,跟从前的“会所”基本不是一回事。确实需要“规范”。但也可以肯定的是,这不是一纸文件可以改变的现实,必须要改变地方政府的组织原则,最起码,要形成对辖地纳税人的经济民主。
根据新的规定,省市区及相当级别的政府机构可以设立“驻京办”。这是为什么呢?是否在经过4年多的调查或深思熟虑之后,得出了这个级别的“驻京办”不至于“请客送礼成风”的结论了呢?不得而知。但仅仅从“52家省级驻京办就有工作人员约8000人,其中机关约1300人,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约6700人”这样的阵仗来看,它们就该撤。外省政府在北京市搞那么多、那么大的“产业”,即便全部按市场化经营,也是扰乱首都市场经济环境与民争利的政府行为呀!报道说,在2001年各级政府驻京办的资产就超过了100亿元呢。
新的规定“加强”了“新驻京办”的“五项功能”。其中之一,是要求新驻京办“实行政企分开,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努力为本地区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相关服务”,但既然它还是“驻京办”,根据最简单的道理,我觉得其“政”无法与“企”分开。何况它还负有“配合北京市政府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工作”的职能。
归纳起来,“驻京办”的“加强和规范”,一是级别普遍提高,作为省及其相当级别的派出机构,它大致都相当于厅级吧?二是它的功能将更加强大。“配合北京市政府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工作”没有详解,但从“配合”二字理解,似乎应该包括为行政归属地实现访民“零进京”目标负责吧。(作者系南方人物周刊主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