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 凯
近日,因中央相关部门出台管理新规定,关于各地驻京办的规范管理问题再次成为公众话题。据报道,新的管理原则计划让县级与市级政府、各种开发区、企业和大学等驻京办退出首都,省、直辖市、副省级市和计划单列市的驻京办可以保留。个别城市的市级驻京办,在省级政府的核准下,可以保留。若能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估计有2000家左右县市级政府在京办事处要停办。
是次中央相关部门对驻京办的整顿管理,较理性的对“跑部钱进”问题作了一定程度的警告。据报道,被保留的地方政府驻京办,还需要完成对职能设置和管理的完善更新,比如对流动人口的服务职能。这也就是说,各地驻京办事处将不应该再是各地方官员专享的服务设置,作为地方政府职能机构的一分子,它也要履行为属地居民(现行户籍制度下的现实所需)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事实上,在不少发达省区,比如广东省,各地方政府驻广东当地办事处中,就有为数不少的办事处已经承担了这类职能,包括对流动就业人口的证件服务或者权益保障服务等。
我们承认对驻京办层面的管理意义的同时,也必须承认,作为下级政府和较低行政权的政府,他们进入到北京常驻,是被丰富的历史和现实中国政治生态所主导的。也就是说,驻京办要不要保留、驻京办保留与开设的决定因素,实际上并不在各地方政府手上。不少驻京办人员都有类似经验,“按政策”办事往往有很大的个人裁量权。 在一些职能部门所享有的具体审批(资源)和裁量权(是否合乎政策)中, 非制度化的个人因素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力,毕竟“僧多粥少”。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是,一些职能机构,享有了能够让细致到县级的不同政府、大学或者企业获得“差别利益”的审批权。二是在各种政策文件和审批程序规定中,一些政策和文件的表达有时存在过于宽泛,甚至模糊,给具体审批的执行者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上述问题的表现,在各市县政府驻各省省会城市的办事处,也是非常类似的。
如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不希望驻京办得到清理后卷土重来,更有效的方式将是改变中央政府的领导方式,把各职能部委单位的具体行政审批和个人自由裁量权降到最小。在不涉及到国家安全等全局性问题的资源和利益分配中, 改变既当裁判员(设立标准、监督)、又当运动员(直接参与利益分配)的领导方式。在央地政府关系管理中,如果不引入财政预算预决算全面公开、官员财产公开、媒体全方位监督权等外部监督体系,中央政府和其各种职能直接参与地方利益分配,就让中央政府的最后监督职能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