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经胜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新华网”10月27日)
“同票同权”有利于消除城乡差别
造成城乡差距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在一定程度上与农村居民的选举权也有着关系。从理论上说,如果农村居民只享有城市居民1/4的选举权,那也就意味着农村居民的权益表达能力只有城市居民的1/4。农村居民的权益诉求一旦弱化,那当国家出台有关方针政策乃至法律法规时,都可能利好于城市居民,不利于维护农村居民利益。选举权看似与权益无关,但选举权却能够影响每一个城乡居民的最根本利益。多年来,城乡居民选举权的差别,应该是导致当前城乡差别的一个不可忽视因素。
现在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这就意味着,城乡居民选举权在经历“1/8选举权”和“1/4”选举权之后,将真正实现城乡居民“同票同权”,具有里程碑意义。城乡居民“同票同权”之后,不仅表明城乡居民具有同等的政治地位,而且这种“同票同权”有利于农村居民伸张权益,有利于逐渐消除当前的城乡差别。□徐经胜
城乡“同票同权”还需优化代表官民比
除了城乡居民“同票同权”以外,代表“官民比例”失衡的问题也值得重视。与农村人大代表偏少相对应的是,人大代表构成中官多民少的现象也比较普遍。普通市民也很难取得人大代表身份,尤其是一线工人代表人数偏少。虽然有代表对此提出过质疑,但“雷声大,雨点小”,代表构成比例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官员代表比例过高,影响普通百姓的参政热情,有代表曾戏言:“开人代会就像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因此,落实城乡居民“同票同权”,同样要注意代表官民比例问题。农村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尤其要注意吸纳普通农民与农民工代表,避免新增加的农村代表名额被农村官员占用。当然,这并不是说官员不代表百姓的利益。应该承认,从理论根基、政策水平、知识含量等角度考虑,百姓可能比不上官员,但是百姓代表和官员代表所处地位不同,关注问题的角度也有所不同。□叶祝颐
选举权要看数量,更要看质量
农民选举权不足,30年里为何没有引起重视?其实,一味地归因于农民权利意识薄弱,还远远不够。因为,权利意识是由权利实质来培养的。如果权利直接影响到利益,那么,即便是权利意识不足,凭借朴素的感受,仍旧能够意识到选举权不足的危害。而现实中,我们的选举权恰恰是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这是农民这一群体意识不到选举权不足的根本原因,也是直到30年后,其他群体和专家学者才想到为农民在选举上平权的原因所在。
正如相关专家所言,1995年后,城乡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由过去的1∶8变更为1∶4。从比例上看,农民的选举权利有所提高,但从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组成来看,农民代表的数量反而减少到历史低点。也就是说,农民的选举权在由1/8提高到1/4后,农民代表的数量不升反降了。这说明,选举权的多少,与选举实质并没有直接联系。当某一权利仅仅是纸面权利,而不被坐实时,大家都不重视它就在所难免。而不重视的结果是,让这一权利更加流于形式。□王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