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方数字报刊
  • 论坛
  • 报料
  • 设为首页
驻京办大撤销:雷声大,雨也大?
2010-01-28 15:14   南方周末   网友评论 条,点击查看

  随着1月22日《望》新闻周刊的一篇报道,沉寂有年的“驻京办”话题再次见诸报端。“有关主管部门”将在“近日”出台“意见”,彻底整肃各地驻京办,尤其是县处级单位在北京设立的“驻京办”,“未来6个月,将有数千家驻京办遭到裁撤”。

  报道说,这个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公开的“红头文件”所提出的方案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北京办事处,经济特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予以保留。已经设立的地级市、地区、盟、州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方可保留”。

  这里的细节是,副省级以上行政单位所设立的驻北京办事机构,被称为“驻北京办事处”。而地厅级、县处级的地方行政单位所设立的驻京机构,则被称为“驻京联络处”。

  在现行体制下,中国共有52个副省级以上单位设立的“驻京办”,统一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办管理司负责管理。只有这些在国管局登记注册的驻京机构,才有资格正式称为“驻京办”。

  而散布在北京各个角落,甚至“蜗居”于居民小区中,租赁民房办公的地级以下单位所设立“驻京办”,仅有资格设立“驻京联络处”。他们中一部分在北京市发改委注册,一部分甚至没有任何手续上的认可。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办管理司的前身,是“各省市自治区驻京联合办事处”。这是1958年就已经开始的传统,属于中央政府行为。地市级及以下地方政府在北京设立“驻京办”,则是北京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后为北京市发改委区域合作处)负责管理,属于地方政府之间合作。按照北京市政府的表述,设立驻京联络处的目的是:“为进一步促进对内开放,加强交流,服务全国。”查询北京市发改委网站的行政审批条件,省级政府所辖政府部门、地级市人民政府、县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北京市设立一个驻京联络处。需要向北京市政府递交的申请材料中,并不包括任何中央层面的批准材料,与国管局更是毫无关系。

  目前尚不知“红头文件”到底是哪个部门发出,能在多大程度上限制地方政府与北京市之间的行为。除了52家副省级以上“驻京办”以外,仅仅是国管局本身,并不具备管理其余县级“驻京联络处”的权限,更不用提各种以“同乡会”,“联谊会”的名义存在的各类无合法手续的“驻京办”了。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整顿”驻京办了,1978年恢复驻京办,1988年国办就下发《关于对驻京办事机构严格审批和加强管理的通知》,目前许多涉及驻京办的规章均以此为依据。此后1990年更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地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和加强管理的意见》。

  当年的审查发现,北京市和国管局“批准的驻京办事处、联络处93个,未经批准的216个。外地设立驻京办事机构的范围原则上不再扩大”,“决定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从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撤销机构,撤回人员,在此期间不得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进行工作”。10年以后,这个数据扩张到520家市级和5000多家县级办事处。2004年,有媒体报道称,中纪委监察部有计划在3年内彻底整顿“驻京办”,从源头上杜绝“跑部钱进”。媒体一番热炒之后,又销声匿迹,2008年,北京市就新批准了至少12家各级政府机构设立的“驻京联络处”。

  
 

Copyright© 2012 Nfdaily, All Rights Reserved
南方报业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粤)字 015号 经营许可证号:粤B2-2005015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粤)字第843号
未经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