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亓欣欣 通讯员/城管委)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城管委获悉,《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起正式施行。《条例》对企业经营资质进行了明确,并规定获得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不得为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希望借此从源头上杜绝无证经营者的燃气来源,防止“黑气”经营。
无证经营最高可罚50万元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方能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将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需要继续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的,应当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个体工商户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继续经营瓶装燃气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设八项禁令杜绝“黑气”来源
针对目前“黑气”猖獗的情况,《条例》规定获得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不得为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此项措施将从源头上杜绝无证经营者的燃气来源,为净化燃气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条例》还规定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禁止八大行为,即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经营;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于燃气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万元到十万元不等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将会被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燃气主管部门除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外,还将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每年至少免费入户安检一次
《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确保24小时供气,不得随意中断。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降压供气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燃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气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抢修,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政府、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安全责任。其中,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外,还要求企业做好用户安全服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对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用户整改。《条例》还要求燃气经营企业保证供气质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并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