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调控再出新政!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19条土地调控新政。这是国土资源部为贯彻落实“国11条”而出台的相应配套措施。《通知》明确,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开发商今后在竞地时须按底价的20%缴纳保证金,并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清成交额50%的首付款。
严禁向别墅供地
《通知》要求,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各地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通知》特别提出,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通知》还要求,从2010年4月1日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1个月内须缴五成首付款
对于2009年“地王”频出、异常火爆的土地市场,国土部此次也出台了多项措施予以降温和规范秩序。
《通知》规定,各地应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底价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据了解,《通知》对竞买保证金的要求采取了《担保法》允许的上限。广州目前竞买保证金的比例为10%。也就是说,此次《通知》将这一比例提至20%,将大大增加开发商的违约成本。
《通知》亦规定,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市、县国土部门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对存在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严肃查处。
此外,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
业内人士表示,这些措施都是为了提高开发商拿地的资金门槛,挤出非理性因素,通过技术手段降低地价,从而避免因地价上升引发的房价上涨。
可参考限价房用地出让方式
一直以来,关于土地出让招拍挂“价高者得”的做法,引起了不少质疑,被认为是导致地价不断上涨、房价因此攀升的重要原因。全国“两会”期间,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甚至提议,土地招标应该“价低者得”,企业参与招标时不是报标土地价而是报标房价,而出价最低者将最终中标,这样才能根治高房价。
《通知》对于土地出让制度虽然没有质的变化,但仍作了一定探索。《通知》提出,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市、县国土部门可选择部分地块,按照政府确定的限价房项目采用竞地价办法招拍挂出让土地,发挥抑制房价上涨过快的调节作用。据了解,目前限价房用地的出让,是采用在限销售对象、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房价、竞地价的办法公开确定土地使用者。
不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指出,这属于地方管理部门的自选动作,他怀疑地方不一定会采用。
南方日报记者卢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