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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建“老鼠仓”首究刑责 证监会处罚3人
2010-09-07 07:55   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条,    我有话说

  证监会处罚3人,其中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情节严重被移送公安机关

  据新华社电证监会昨日公布了对涂强、刘海、韩刚3名基金经理的处罚决定,其中韩刚涉嫌犯罪是首例涉嫌违反刑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经理涂强,自2006年9月18日担任动力平衡基金经理起至其违法行为被发现期间,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操控两个亲属账户,先于或同步于涂强管理的基金买卖相同个股,非法获利近38万元。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经理刘海,自2008年8月27日兼任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基金经理至其违法行为被发现期间,通过电话下单的方式,操作其妻账户先于刘海管理的债券基金买卖相同个股,非法获利超过13万元。

  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自2009年1月6日任长城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至其违法行为被发现期间,与他人共同操作其亲属开立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其管理的基金多次买卖,获利较大,情节严重。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取消涂强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决定取消刘海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万元罚款,并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七)》,韩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达到追诉标准,相关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待刑事处罚后再做出取消从业资格及市场禁入的决定。

  处罚规定

  情节特别严重判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名词解释

“老鼠仓”

“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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