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方数字报刊
  • 论坛
  • 报料
  • 设为首页
婚外情男女4万卖掉私生子 5.8万"买"回
2010-09-03 09:56   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条,    我有话说

  9月2日上午,东莞麻涌,孩子父亲内心斗争,不停抽烟。南都记者陈奕启 摄

  送给人家养的还有个原因就是,我今年47岁了,等我60岁快干不动时,孩子才13岁,这对孩子今后的成长也不利。

  我们是假借看孩子的名义去找那对夫妇的,然后提出把钱退回,把孩子要回来。 ——— 孩子父亲邓先生

  南都讯 邓先生和贺女士本是各有家室的人,后未离婚便同居,至今已两年。8月23日,贺女士产下一男婴。五天后,两人以4万元的价格,让一对韶关的夫妇将男婴抱走。事后,邓、贺两人又反悔,连夜奔往韶关,想取回孩子,但遭到拒绝。9月1日报警协调,才花了5.8万元将婴儿取回。昨日,有人向麻涌警方报警。

  同居2年今产子

  今年47岁的邓先生来自湖南永州,贺女士比他小13岁,同样来自湖南。邓先生说:“我们都已经结过婚的,但都还没有离婚”。据他介绍,他与妻子结婚20多年,生有两个儿子,儿子今年也都有20岁了。“我老婆脾气大,我们两人的性格不一样,经常发生争吵,都已经分居两年多了”。两年前,在麻涌做了十年建筑土方工程的他认识了贺女士。

  据邓先生说,贺女士同样是结过婚,也有个孩子。“她与她老公也是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也是分居两年多。”对于该说法,与两人居住在一起的诸多邻居都给予了证实。

  由于有相同的境遇,两人认识没多久,便同居在一起了。“我的老婆和她的老公都知道我们同居的事,但也没表示过反对”,邓先生说,他们各自都商量好了,过阵子就去签离婚协议,不干涉双方的私生活。“所以这两年来,大家也没发生过争吵。”

  4万元送走孩子

  今年8月23日,贺女士在麻涌医院生下了一名男婴。“孩子生下时有6斤多,我喜欢得很”,邓先生说,为了照顾孩子,他特意请了个保姆。“我们保姆都是24小时在医院里照顾母子俩”,邓先生说,那些天他都是打地铺过来的。但考虑到双方毕竟都还没有离婚,而且还生下个男孩,邓先生和贺女士商量想把孩子送给人家养。“送给人家养的还有个原因就是,我今年47岁了,等我60岁快干不动时,孩子才13岁,这对孩子今后的成长也不利”。

  很快,一名老乡得知在韶关工作的一对湖南籍夫妇正想抱养个孩子。8月28日,通过这名老乡,在韶关的那对夫妇来到麻涌医院贺女士的病床边。“那对夫妇才30岁左右,他们结婚8年,一直没有怀上孩子,花了好几十万去治疗,也没有成功,后来就四处托人想花钱抱养个孩子,正好又托到我的老乡那。”经过双方的讨价还价,当天下午,在韶关的夫妇将4万元现金交给贺女士,而后就抱着孩子连夜返回了韶关。

  5.8万赎回骨肉

  贺女士说,她也非常舍不得孩子,毕竟是她身上掉下的肉。但考虑到他们都还没离婚,为孩子的将来着想,只得忍痛将孩子送走。邓先生说,当日孩子被抱走时,他特意选择不在场。“第二天,看到孩子不在,我凌晨5点多就起床,跑到河边去哭,在河边呆到晚上11点,才回来的。”接下来的两三天,因为孩子的问题,两人陷入了冷战。“我每个月的工资有五六千,又不是养不活孩子”,邓先生说,他开始后悔将孩子送走。

  邓先生和贺女士都认为,他们这样的做法并不是卖子。“虽然拿了四万块,但那些是营养费、住院费,我也不差这几万块钱”。8月31日,感觉到后悔的两人赶到韶关,想将孩子要回来。“我们是假借看孩子的名义去找那对夫妇的,然后提出把钱退回,把孩子要回来”。两人的提法遭到韶关夫妇的断然拒绝。韶关夫妇甚至表示“即便是用枪指着他的头都不会将孩子送回。”9月1日,邓先生在无奈之下报了警,经过韶关当地派出所的协调,邓先生花了5.8万才将孩子要回。当晚,邓先生连夜包了辆出租车回到麻涌。

  昨日,有人向麻涌当地派出所报了警。警方随即对此展开了调查。

  采写:南都记者 何永华 实习生 杨君君

  线索提供:佚名 200元

  律师说法

  不是拐卖儿童,是重婚

  据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张元龙律师说,根据全国人大刚刚修订的宪法,父母以盈利为目的、以生育为手段,即便是以收取营养费住院费为名,将孩子送予他人,可以算是犯了拐卖儿童罪,但就此事来说,两人并非以盈利为目的,且最后是花更高的钱将孩子要了回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两人并没有触犯拐卖儿童罪。但两人在尚未各自离婚的情况下,对内非法同居生子,对外又给人以夫妻之名生活,两人触犯了重婚罪。

  
 
 精选推荐>>

Copyright© 2012 Nfdaily, All Rights Reserved
南方报业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粤)字 015号 经营许可证号:粤B2-2005015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粤)字第843号
未经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