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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大常委会委员无故缺会3次可劝辞
2010-09-03 08:59   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条,    我有话说

  南都记者 秦鸿雁 实习生 韩欢

  人大常委会是人大闭会期间,经常性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下月开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将用一系列“新政”让手中权力“更硬”。“一年内无故缺席三次以上(含三次)常委会会议的,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可以劝其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这是下月开始实施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保常委会会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26条“刚性原则”之一。

  出勤情况通过媒体“曝光”

  严格会议考勤制度方面,除了对无故缺席三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实施劝辞这一手段外。《意见》第十四条还明晰:每次常委会会后通报总体出席情况,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常委会向市委提出下一届是否连任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的依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常委会组成人员年度出勤情况向下一次人代会书面报告。

  “因生病、预先安排的出访、参加中央或省、市的重要会议(公务活动)不能出席会议或全程参加会议的”,可以向人大提交书面请假条,经常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原因一律不得请假。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汤抗美对出台此款的说明时称,常委会会议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水平。但目前常委会会议举行过程中,依然存在的一些影响会议质量的问题,比如会议出席率有时较低等。

  正副市长要列席人代会

  不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自念紧箍咒。《意见》对列席人员和报告人也有明确要求。

  《意见》规定,人大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按照会议的议题,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应当为市政府正副市长、法院检察院的正副院长和正副检察长。此外,有关议题的列席单位,应当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派三位负责同志列席分组会议,其中一名应当为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同样,《意见》对报告人身份也进行明确。“一府两院”向常委会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由市长、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手作报告。其他较单一的专项性报告,市政府可以委托相关职能部门的正职领导作报告。

  常委会可对一府两院报告“打分”

  针对目前常委会会议材料有时提交较迟,不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的情况,《意见》明确了一系列时间期限。未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报送议题材料的,该议题原则上不提请当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同时,《意见》还明确了建立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制度。在听取和审议或审阅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执行决议决定情况报告及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经主任会议同意,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对报告内容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凡测评为“不满意”半数以上的,应当在主任会议规定的期限内报告整改情况。

  专家点评

  细节性问题体现人大要“硬起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大学人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蔡定剑认为:《意见》的出台,可以视作是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想把常委会真正坐实,特别是在落实《宪法》赋予人大的职权方面。虽细读《意见》发现规定均是细节性问题。比如考勤制度,列席制度,测评,议题的选择等,但这些细节也均事关人大常委会会议质量,从这些细节性的规定中,也体现了广州市人大想落实《宪法》赋予的权力的希望和力量。

  严格考勤制度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身的一种约束。广州率先严格考勤制度既符合《宪法》精神,也是要把常委会会议坐实的表现,实际上这也是常委会未来朝专职化发展的一个方向。

  此外,对列席人员的规定也是一大进步。按照我国政治制度的设计,政府是要对人大负责任,他们是人大选举产生,厅局长是由人大任命的,他们也理应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汇报工作是他们职责之一。此外,对一个部门的满意度的考核,在市一级人大,这种“硬”的监督较为少见。

  连知情权都没保障,还怎么议

  而在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邓成明看来,提供资料的时限规定非常重要。以前的实践中,有的单位提供的汇报材料要么不知所以然,要么不能客观地把问题摆出来,回避谈问题,如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连知情权都没有保障,还怎么议?还可以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让其更具操作性。让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发现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作为一个常委会组成人员,邓成明表示他愿意去遵守这一制度,也认为这本来就是应该的。但他同时希望人大能有一个更细的规定,比如人大常委会委员所在单位的工作如何来支持配合人大常委会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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