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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香艳日记"局长受审 索贿15万元用于删帖
2010-09-03 08:18   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条,    我有话说

  南都讯 昨日,广西“香艳日记”当事人韩峰戴着手铐,走进南宁市中级法院19号法庭。其因涉嫌受贿101万余元财物,被南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庭审中,韩峰的部分日记被公诉机关作为证据指控,整个审理近5个半小时,法庭将择日作出宣判。

  被控受贿101万余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至2008年,韩峰利用其先后担任钦州、来宾两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兼烟草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或是为承建方在工程款拨付、施工协调等方面解决问题,或是为下属在工作上提供帮助支持,或是发包办公大楼、办公网络建设等工程中为承建商提供帮助等等,为陈某等6人谋取利益。

  从1999年5月至今年2月,韩峰索取、非法收受陈某、董某、黄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高某,给予的财物共计101.4807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韩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韩峰索贿16.2万元,应当从重处罚。

  辩称没有提供帮助不是受贿

  面对公诉机关指控,韩峰承认:“收受101万余元是事实,但仅是严重违纪行为,不违反法律,不应以受贿罪论处。”其辩称,并没有为这些人提供实际的帮助。对于下级黄某、董某给他送来的万元钱款,韩峰称为,“这是过节的红包”。

  在韩峰涉嫌的受贿财物中,有一套面积约为160平米的商品房。2002年,韩峰想购买一套商品房,这之后,承建商陈某带着韩峰夫妻转了几个楼盘,最终,二人相中一套160平米的商品房。

  在这之后,陈某为韩峰支付了全额的房款,并将房子写到了韩峰妻子名下。而在这过程中,韩峰分文未出。对于之所以没有给钱,韩峰当庭辩解,“我只是让陈某给我介绍房子,但他一直没有收我的钱。”而公诉机关指控显示,从2002年韩峰收房至案发,长达8年时间里,韩峰有多次机会支付钱款,但他没有想过要给钱。

  曾索贿15万元用于删帖

  2010年2月份,韩峰的“香艳日记”在天涯社区首现之后,引起广大网友密切关注,随即国内知名论坛社区纷纷转载该日记,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据检察机关调查,为了删除网上流传的日记,韩峰于2010年2月14日向钦州市某公司项目经理陈某索取现金人民币150000元,交给相关人员作为删帖费用。

  《南宁晚报》 广西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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