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据《新京报》报道 王女士的订婚钻戒不慎丢失,捡拾者张某自称以为是假钻戒随手丢弃,无法归还。日前,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向王女士赔偿4.6万余元损失。
2009年7月9日上午,王女士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停车场内不慎将一个价值4.6万余元的订婚钻戒丢失。随后,王女士向警方求助。民警调取事发地点的录像资料,发现是张某拾得钻戒。
在警方帮助下,王女士找到了张某,对方认可捡到钻戒,但拒绝返还,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无奈之下,王女士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张某也称钻戒已随手丢弃,对于王女士丢失钻戒一事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赔偿。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拾得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观故意造成损失,应向王女士赔偿。
对此案的判决,法官解释说,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