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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多职业打假人购买假冒伪劣食品?
2010-03-18 15:55   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条,    我有话说

  据前日《南方都市报》报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退一赔一”条款相比,《食品安全法》10倍赔偿的规定无疑更具吸引力,加上政府各部门对食品问题更加重视和严格,引发了深圳民间职业打假人购买假冒伪劣食品潮。为此,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陈伟认为,如果这个群体及购买商品的数量大到一定程度,就不一定有正面的作用,反而违背了《消法》的精神。

  律师说法很令人费解,难道职业打假的合法性受数量控制?购买的数量小,就能起到正面促进作用,而一旦超过一定数量,就会起到反作用,甚至有违法嫌疑,这是为什么呀?

  国家出台和完善《食品安全法》,不就是为了打击问题食品,保护消费者权益吗?消费者勇敢、主动地利用《食品安全法》维护自身权益是公民的自身权利,更是一种责任担当,这跟数量多少有何关系?况且,专业打假有90%的成功率,这种十拿九稳,不正说明侵犯消费者权益现象依然十分严重吗?按照咱老百姓的说法,叫做“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通过判令败诉商家支付重金作为惩罚性赔偿金,通过经济制裁迫使其改弦更张,不正是法律要达到的效果吗?

  事实上,十倍的利益虽然诱人,但由于购买食品都是小宗消费,如果千辛万苦赢了官司,但也只能拿到几十块钱的赔偿,甚至还不够打官司来回的车马费,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衡量,这样的“赔本买卖”谁愿意做?从这个意义上说,索赔的数量越大,商家赔付的越多,效果岂不是更好?陈律师到底是担心职业打假人因此发了大财,引发社会不公,还是担心商家由于赔偿过高而倾家荡产?

  至于说违背《消法》精神,请拿出对应的法条来作支撑。其实,无论是《消法》还是《食品安全法》,并不存在数量上的限制。而且,“大到一定程度”本来就是一个含混不清的用词,是单户计算还是多户累计叠加,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消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指出“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消法》保护所有消费者,并不因为“量大”而排除在外。

  “购买商品大到一定程度,不一定有正面作用”之说,实质是拿消费者动机说事,可动机本身就是个难以捉摸、玄而又玄、难以实证的东西,这种审查不仅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一种侵犯,更是对一个法治社会的玷污和嘲弄。毕竟,法律本来就是给人们利用的,只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任何方式都是可以采取的,职业维权人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无须指责其行为是否卑劣—————合法的就是正当的。之前有知假买假、高额索赔被判违法,甚至被扣上敲诈勒索的罪名判刑坐牢,但时代不同了,在消费者权益得到高度重视的今天,继续拿动机说事,是不是快成老古董了?

  消费者不是“万事通”,缺少像孙悟空金箍棒那样威力无比的武器,在遭遇普遍性的违法侵权时,往往会陷入以一己之力抗衡与其地位、财富悬殊的违法侵权者的窘境,如今职业打假人首当其冲,成为打假索赔的先锋,这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善举,如果继续以数量大、动机不纯等作为质疑靶子,人们不禁要问,这究竟是替消费者说话,还是替不诚信的商家说话?

  □陈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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