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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梅州人大代表侵吞巨款潜逃 一审判三年缓四年
2010-03-18 08:28   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条,    我有话说

  本报讯 (记者吴秀云 实习生林伟桐)被指侵吞公司3000多万巨款后潜逃的梅州市三级人大代表石育清(本报曾多次报道)投案自首后,检方指控其职务侵占100万、挪用资金572万元。

  近日梅县法院判决认定,石玉清挪用资金32万元,职务侵占罪不予认定,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法院认为,检察院的其他指控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潜逃半年后投案自首

  梅州兴宁市金兴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王佛鹏2008年向公安机关举报称,该公司总经理、梅州市人大代表石育清涉嫌挪用公司资金3000多万元。广东省公安厅经与广东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研究后,要求对石育清依法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经报请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梅州市公安局于5月19日对石育清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此时石育清已经潜逃。广东省检察院对媒体表示,根据梅州检察院报送的材料,石育清涉案金额应为123万元,一旦公安机关抓获石育清,检察机关会及时按照法律程序对其依法批捕。

  潜逃半年后,石育清投案自首,并获取保候审。梅县检察院随后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对他提起公诉。

  被告“不是潜逃是上访去了”

  据梅县检察院指控,石育清在1999—2008年期间,利用其担任兴宁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兴公司)法人代表的职务之便,卖出金兴公司所属店铺,侵吞100万元;1999—2005年,石育清用打白条的方式向公司支取资金3505万,其中有540万归个人使用,加上另外一笔32万元资金,石育清共挪用金兴公司资金572万元。

  在庭审时,石育清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向媒体表示,自己不是潜逃,而是上访去了。

  法院:挪用540万事实不清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石育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金兴公司的现金100万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指控石育清在担任金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挪用资金540万,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石育清提出的自己支用本单位资金32万元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鉴于石育清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石育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石育清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离奇数字

  ●2008年6月,金兴公司董事长王佛鹏举报称,石育清用白条侵吞金兴公司资金3000多万元;

  ●2009年6月,广东省检察院向媒体通报,据梅州检察院报送的材料,石育清涉案金额实为123万元;

  ●2009年12月,梅县检察院指控,石育清职务侵占100万,挪用资金572万;

  ●2010年3月,梅县法院一审判决,石育清挪用资金32万,其他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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