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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日记局长”被批捕 被指收受48万元及商品房一套
2010-03-14 08:17   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条,    我有话说

  本报讯 (记者 谭人玮)昨天下午,一直没有任何具体消息的广西烟草局干部“日记门”传出清晰信号,广西检察院正式批捕了日记作者、53岁的韩峰。这意味着原来一直是烟草系统内部纪检部门进行调查的“日记门”事件,从此进入司法程序。

  韩峰的日记详细记录了他从2007年1月1日到2008年6月10日期间所做的事。日记2月28日开始在网络上疯传。日记内容涉及收受他人钱物及他与多名女同事和下属之间的性事。官方一直没有全面肯定网上流传的这份日记的全面真实性,只以“不是空穴来风”对其进行了有限肯定。韩峰本人于2月22日被停职调查。

  据广西自治区检察院发布的消息,此案由南宁市检察院于3月9日立案侦查,并于3月13日报请自治区检察院审查决定批捕涉嫌受贿犯罪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销售管理处处长。巧合的是,前一天,最高检副检察长姜建初和记者谈到了“日记门”时说:“任何一个人,就算是一个贪官,他也是一个人。人心善,他要是坏,能升那么大官吗?每个贪官背后都有一段辉煌,为社会为人民做过一点事情。说出他好的,大家就会同情,任何一个事情都要结合人性、经历和社会氛围来看。”

  此案的调查范围也不局限于日记所载内容,据检察机关披露,调查的时间段从2002年至2010年2月,其间韩峰先后担任的职务包括:钦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广西自治区烟草专卖局销售管理处处长。日记中记录,韩峰先后收到了建筑承包商及其他人士现金27.5万。检察机关查明的远超过这个数目。据官方消息,韩峰利用先后担任钦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局长职务之便,在发包办公大楼、办公网络建设等工程中,为承建商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承建商的贿赂款共计48.2万元及价值3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

  据本报记者了解,检察机关查到的行贿者正是日记中记载的建筑承包商陈某,还有推销办公网络设备的广西中烟公司干部王某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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