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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林:我所看到的李庄案
2010-03-13 11:03   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条,    我有话说

  陈忠林:按律师标准来衡量,李庄那天在庭上的表现确实不及格。

  例如,除了前面提到他向法庭提出的那些于法无据的要求外,李庄在法庭上一再说伪造证据是“结果犯”,他没有向法庭提交一个烟头、一个纸片作为证据,因此指控他伪造证据罪不成立。这显然是对相关刑法理论的错误理解。故意杀人罪是典型的结果犯。某甲基于杀人的故意瞄准某乙的胸口射击,结果打偏了。法院不能为某乙没有流一滴血、皮没有一点伤,甚至头发都没掉一根,就认定某甲的故意杀人罪不成立。事实上,对于故意犯罪来说,犯罪结果是否出现,原则上只会影响犯罪是否既遂,不会影响犯罪的成立。

  又如,李庄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都一再声称他有会见龚刚模时“没有教唆龚刚模翻供”的录音录像。不管他实际上是否有这样的录音录像,他一再声称自己手中确有一下子就能证明自己无罪的录音录像,但又不向法庭出示,这种做法无论在哪个国家都可能减弱其言词的可信性。

  关于那天的辩护情况,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执行主任、《中国律师》特约评论员,有“二审刑辩王”之称的林强律师曾发表评论认为:当天“辩护人并未抓住问题的关键”,辩方提出的“审判阶段不可能形成伪证”:“没见过证人不可能构成犯罪”:“未提交、未形成一份证据不可能构成犯罪”:“不存在有物质载体的证据不可能构成犯罪”等“明显不成立的辩护意见”,“占据了辩护意见的半壁江山”,“除了令审判人员鄙视其业务能力,并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在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一般恶势力实施的刑事犯罪方面,确实存在很多需要讨论的地方

  南都:那你怎么解读李庄叫龚刚模以刑讯逼供为由来翻供这个疑惑呢?

  陈忠林:这是我最大的疑问。如果一定要我作一个解读的话。我觉得有这么三种可能性。

  第一种可能性,也是最大的可能性。就是李庄个人想在被代理人面前表现自己。在当前,很多人都相信刑讯逼供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所以这个问题一旦在刑事案件中提出,人们一般都不怀疑它的存在,至少认为这是可能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刑讯逼供的问题就有可能起到无罪或减轻刑罚的效果。作为一种辩护手法,即使不成功,作为辩护人的李庄也可以对被告人或亲属说:“你看,我这样使劲帮你们做事,我拿你150万不也是应该的吗?”

  第二种可能性要小得多,但也不可能说不存在。当时,北京等外地有一批律师要到重庆来当辩护人,李庄的这种做法就有可能是为后面的某些律师探路。如果有效,其他律师就可以依葫芦画瓢。

  当然,也不排除第三种可能,那就是通过渲染龚刚模被“刑讯逼供”来将重庆的“打黑”说成是“黑打”。如果结合到一些人对重庆“唱红打黑”是“文革狂热”、“运动式”的整体评价,李庄及其辩护人在庭上渲染龚刚模被“刑讯逼供”成分太多,以及后来某些媒体和网上舆论等事实,这种可能性也应该是存在的。

  南都:在你眼中重庆“打黑”,无论是程序还是法律的适用上基本没有问题,对吗?

  陈忠林:那也不尽然。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全部证言笔录在当庭宣读时向对方提供副本),以及司法实践一些较普遍的不规范的作法(如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强制证人出庭的措施,而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证人不出庭的现象),重庆“打黑”中的有些作法还是值得改进的。这就是为什么我再三强调,我们要通过李庄案来促进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的原因。要就李庄案的处理而言,也不是不存在值得斟酌的地方。根据我旁听庭审了解的案情,李庄的确做了一些应该是已经构成犯罪的事情。例如,他明知龚刚模实际上是“保利夜总会”的老板,但他却叫人去找相关员工来证明龚不是老板。仅就这个行为而言,法院认定他触犯了刑法第306条关于妨害作证罪的规定,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李庄和他的辩护律师说,在李庄案发之前,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他本人都给重庆法院发了电报、短信,表示他们要从龚刚模案撤出来,不再为龚刚模辩护。如果这种情况真的存在,李庄的行为在法律上就应当属于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重庆法院的判决,没有认定这个情节。我个人觉得,如果李庄案的判决有瑕疵的话,这可能也应该是瑕疵之一。

  南都:那为什么有人会将重庆的“打黑”理解为“运动”、“文革式的狂热”呢?

  陈忠林:我想很可能有以下原因:

  第一、重庆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并不是全国最严重的,重庆“打黑”的规模也没有其他地方大。但是,与其他地方不一样的是,在重庆“打黑除恶”行动中,被打击的人中有10%以上接近20%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甚至是司法系统的人员,还有顶着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帽子的“明星”企业家。如果其他地方也比照重庆这样“打黑”,还有多少涉黑贪腐的高官,多少仍然在靠违法犯罪方式起家发展的“明星企业家”可能落马?这些现在还有很大权力和影响的人会怎样评价重庆的“打黑”?

  第二、在重庆这次“打黑”中,对媒体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开放。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样由于媒体的报道而空前地暴露在公众面前。同时,很可能是基于同情“非官方”的本能,部分媒体在报道李庄案时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辩方在法庭上大量于法无据、于理不通的表现,放大了法庭、控方一些主要由于前述原因而存在的问题,这样也容易造成一些人形成重庆“打黑”的偏见。

  我基本上全程旁听了李庄案的一审、二审,部分旁听了谢才萍案和文强案的审理过程。就我个人亲历而言,至少在重庆这次“打黑”的法庭审理程序问题上,应该是达到了其他地方或者审理其他案件时很难有的合法、公正。

  南都:你对重庆“打黑”的基本评价是什么?

  陈忠林:这里再谈一个基本事实吧。到目前为止,在这次“打黑”中被法院判决有罪的人中,尽管有不少不承认自己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几乎都承认自己的确犯了被指控的大部分犯罪。在这个意义上说,这次重庆“打黑除恶”专项行动所打击的人,应该都是依照法律本来就应该受到制裁的人。

  我个人基本上是全程旁听了李庄案的一、二审,部分旁听了谢才萍案和文强案的审理过程。就我个人亲历而言,至少在重庆这次“打黑”的法庭审理程序问题上,做到了其他地方或者审理其他案件时很难达到的公正。

  南都:就是说,你认为“打黑”整体上没有错,但在具体适用法律方面要特别注意?

  陈忠林:我个人认为,由于法律规定相对模糊等原因,在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一般恶势力实施的刑事犯罪的方面,确实存在很多需要讨论的地方。但是,这次“打黑”行动中,重庆市检察院对涉黑案件中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不批准逮捕率近7%;重庆市各级法院在不少案件中都对检方指控犯罪事实作出了自己独立的决定,甚至否定了全案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性质。综合这些情况来看,重庆高级人民法院钱峰院长所说的:重庆各级法院在这次“打黑”行动中,坚持“不因案多时紧而压缩审判程序,不因舆论聚焦而动摇判案标准,不因罪行严重而限制被告人诉讼权利,坚持按程序办案、凭证据说话、依法律裁判,确保每起‘涉黑’案件的审判都经得起历史检验”,应该不是虚言。

  南方都市报两会记者组 秦鸿雁 实习生 伍悦 罗秋霞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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