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桂被逮捕后,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张超桂提起公诉,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检察官点评
欺行霸市者,往往藐视规矩,漠视法律,以暴力显示自己的威风,欺压百姓,对抗社会。本案的被告人张超桂就是这样的人。
与幼女发生关系早恋变重罪
200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钟某(1990年10月生)在珠海某中学认识同校的小花(化名,1994年11月生),两人迅速坠入爱河。2008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钟某在明知小花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小花家人发现后向警方报案,被告人钟某畏罪潜逃,2009年1月被抓获归案。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被告人钟某提起公诉,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检察官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未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女性是否愿意,均构成强奸罪。因此,被告人钟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此案提醒人们:青少年早恋问题需进行正确引导,否则不仅影响学习,而且可能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容易产生生理冲动,出现越轨行为,甚至可能导致犯罪。
肇事逃逸7年后仍要付出代价
2002年6月21日,被告人黄舜卿驾驶车牌为广东03/02033(旧式车牌)的三菱小客车沿本市香洲区心华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敬业路与心华路路口时,与被害人马某驾驶的沿敬业路由北往南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马某倒地受伤。被告人黄舜卿下车查看现场后,因害怕承担责任而驾车逃逸,并将肇事车辆丢弃在上冲水果批发市场。
后被害人马某因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鉴定,被告人黄舜卿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逃回老家陆丰市数年之久的黄舜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黄舜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向对方作出35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黄舜卿提起公诉,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检察官点评
纵观交通肇事所引发的各类刑事犯罪,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逃避责任和害怕惩罚是肇事后选择逃逸的主要动因和典型心态。许多交通肇事案件中,驾驶员原本只需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其在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致使危害结果加大,责任类型也上升至刑事责任。
AⅡ02-03版采写
本报记者 张应昂 通讯员 肖崇耀 王俊 何盛平 漫画/邝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