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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进京抓人,谢朝平"因言获罪"还是"非法经营"?
2010-09-02 15:47   南方报网   网友评论 条,    我有话说

8月19日,55岁的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从北京家中带走。带走时,警察口头留下一句“涉嫌非法经营”。8月30日,谢朝平的律师周泽从警方获悉,“非法经营”是因为谢朝平自费出版了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那是谢朝平三年的采访成果,记录了三门峡遗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潦倒文人”为何因写书而成为“非法经营”者?

谢朝平目前只是一个“文化个体户”,他既没有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出版,也没有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即“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根据报道,他是通过山西省文联主办、全国百家社科核心期刊《火花》杂志的增刊将他的作品刊印并包销的。《火花》杂志承认,增刊的报批手续没有履行,但是谢朝平并不知情,如果说涉嫌非法出版和非法经营,那与他何干?

根据其他媒体记者提供的信息,渭南警方还指谢朝平涉嫌大额非法买卖和营利。既然谢不涉及非法出版和非法经营,那也就不存在所谓的非法买卖和非法营利。谢于今年年初写成10万字报告文学《移民》(后改名《大迁徙》),与《火花》杂志社属下月刊编辑部谈妥,以杂志增刊的方式出版。况且他也没有营利渠道,因为购买的读者是生活在底层的那部分渭南民众,更不用说他自己为了出版还自掏腰包5万元承担印务费用。

可见,谢朝平的“非法经营”罪嫌是子虚乌有,实属另一种形式的“因言获罪”。自中共十七大提出保障公民“四权”以来,如何保护言论自由和表达权日益受到全社会上下的重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两大重点之一就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去年公布的年度人权发展指数显示,中国“在改善本国公民生活方面取得的进步最大”。(展江)

渭南警察为“以言治罪”披上了“非法经营”的外衣

非法经营罪也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牟利目的,谢朝平为出这本书,自己支付5万元印务费用,并且是免费送给移民,何来“牟利目的”?上述疑点,渭南地方政府和警方无法解释清楚,其实他们根本也不需要解释。

“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他们抓人的原因,并非在意谢朝平所谓“非法经营”,而无疑是因为这本书中的相关内容戳到了他们的痛处。据《大迁徙》序言作者龙平川(《检察日报》记者)在序言中介绍,这本书“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牵涉政治、经济、文化、法治、民众心理等等方面的观照,让我们找到我们生存的社会的痼疾,并探讨治疗的处方”,“又一重意义在于对贪腐的揭露和深恶痛绝,代表了普通人朴素的情感”。当年,《大迁徙》的相关内容就准备在《方园》杂志刊登,但无奈给撤下了,因为渭南的“灭火队”来到了北京。所以,如果说谢朝平是“非法经营”,那只能说他未经渭南地方政府批准,“经营”了“地方政府的难言之隐”。

很显然,这又是一起典型的“以言治罪”的案件。但这次,他们为“以言治罪”披上了“非法经营”的外衣,因为,直接“以言治罪”(比如以“诽谤罪”立案)在今日社会很容易引起公众的质疑——人们对动辄以“诽谤罪”打击报复记者或举报人的行为往往深为反感,而渭南警方不愿也无法证实《大迁徙》内容是虚假的。何况,“诽谤罪”是自诉案件,警方抓捕师出无名。再者,按照最高检最新的规定,“诽谤罪”的逮捕要由上级检察机关决定。因此,渭南警方干脆对“诽谤罪”进行了升级,搞出个“非法经营”来声东击西,既让作者背负经济犯罪的恶名,又令自己逃脱“以言治罪”的谴责。(杨涛)

渭南警方进京抓作家,一个权力打击言论自由的恶劣案例

在人们的印象中,以往无论是记者的新闻作品引起有关方面的不满,或者作家的文艺作品被人“对号入座”,如果引起法律诉讼,原告一般都是以名誉权、隐私权受损为由,提出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诉求。然而,近些年来,一些权势人物特别是公权机关,动用权力对记者、作家进行打击报复的案件日渐增多,有关方面为记者和作家罗织的罪名,从“诽谤”、“受贿”、“诈骗”、“泄密”到“敲诈勒索”、“损害公司商业信誉”、“非法经营”等等,不一而足。新闻记者为履行舆论监督职能面临的风险,以及作家为创作文艺作品面临的风险,正在从前些年的民事诉讼上升为刑事惩罚,从吃一般官司上升为牢狱之灾。

在一些权势人物看来,只要能先采取协查、拘传、逮捕等手段控制记者、作家的人身自由,就一定能成功将其陷入刑事犯罪——用武汉江岸区检察院某负责人的话说,传唤记者姚某暂时没有证据,找到他以后就能找到证据。当然,如果他们未能及时将记者、作家“捕获”,事情一旦闹大,在巨大的舆论压力和其他压力之下,有时他们也会功亏一篑,非但不能如愿实施打击报复,反而可能使自己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就像派警察进京抓记者未成、后被免职处理的原辽宁西丰县县委书记那样。

渭南警方以所谓“非法经营罪”进京抓捕作家,炮制出了又一个权力打击言论自由的恶劣案例。社会舆论应当高度关注这起事件,不能坐视有关方面酿下又一起公民“因言获罪”的悲剧。从长远计,还需要大力推动新闻管理和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新闻法治”和“文化法治”所需的社会政治环境,全面、完整地落实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保障公民对于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依法严惩各种滥用权力打击言论自由的行为。(潘洪其)

综合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新闻晨报、北京青年报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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